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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10號

聲請人
洪○○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萍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業向鈞院提起家事聲請,因聲請人經濟窘困,無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許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楊○萍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楊○萍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1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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