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許宗評 被 告 許振順 特別代理人 許哲瑜 被 告 許麗芳 林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查本件被告許振順前因車禍致顱內出血,術後意識不清,使用呼吸器維生,長期臥床,已無訴訟能力,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聲字第66號裁定選任許哲瑜為本件訴訟被告許振順之特別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許振順、林銘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家彰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逝世,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許家彰已離婚,其共育有兩造4名子女,兩造均為許家彰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 各4分之1,然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原告為此爰訴請分割遺產,並請求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許麗芳則辯稱:同意分割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許振順、林銘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家彰於108年1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被繼承人許家彰已離婚,其共育有兩造4名子女,兩造均為許家彰之法定繼承人,應繼 分為每人各4分之1。再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除戶謄本1件、戶籍謄本2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件為證,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5件附卷可稽,且為被告許麗 芳所不爭執,又被告許振順、林銘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許麗芳贊同之,又被告許振順、林銘文對於上開分割方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 │編號│ 項 目 │ 金 額 │ ├──┼───────────┼─────────┤ │ 1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活期儲│新臺幣51,888元 │ │ │蓄存款 │ │ ├──┼───────────┼─────────┤ │ 2 │臺南地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新臺幣6,921元 │ │ │款 │ │ ├──┼───────────┼─────────┤ │ 3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00股 │ ├──┼───────────┼─────────┤ │ 4 │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3,000股 │ │ │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