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 聲請人
- 李盈璁
- 相對人
- 楊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2018)粵028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足生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故離婚之訴為形成之訴,法院為離婚之判決,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前,形成力尚未發生,至判決確定時即生形成力,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故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除該確定裁判之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為該確定裁判形成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應認亦得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102年4月2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嗣經相對人向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經該法院以(2018)粵0281民初958號判決准相對人與聲請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故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102年4月2日經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以(2018)粵0281民初958號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2018)粵028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書影本、離婚證明書影本、廣東省韶關市韶州公證處(2018)粵韶韶州第12681、12696號公證書影本,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108)南核字第19461、19465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由於婚後相處時間少,缺乏溝通,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均表示其願意離婚,可見雙方均沒有要挽回此段婚姻意願,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對於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准予原告楊珍與被告李盈璁離婚。」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