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舜罡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3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