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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
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舜罡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3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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