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舜罡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3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