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上 訴 人 舜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舜罡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1,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