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 反訴原告
- 吳信漢
- 反訴被告
- 吉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宥璿
- 訴訟代理人
-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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