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參加人
-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發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並未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