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聲 請 人 即參 加 人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並未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