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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 當事人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聲 請 人 即參 加 人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並未繳納聲請費,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自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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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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