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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翊齊
被告
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達
關係人
黃依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就被告法定代理人資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董事長、董事等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關係人於108年7月16日具狀提出楊宗達辭職書,惟該辭職書是否真正,應由關係人再提出其他資料釋明,請提出該職辭書已經被告公司合法受理之證明,並應提出被告公司章程資料說明被告公司就董事長辭職之相關規定內容為何?如無其他特別規定,又董事長確已合法辭職,則應由副董事長代理,如無副董事長,應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請被告公司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公司內部為如何之處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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