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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黃依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翊齊 被   告 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達 關 係 人 黃依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就被告法定代理人資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董事長、董事等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關係人於108年7月16日具狀提出楊宗達辭職書,惟該辭職書是否真正,應由關係人再提出其他資料釋明,請提出該職辭書已經被告公司合法受理之證明,並應提出被告公司章程資料說明被告公司就董事長辭職之相關規定內容為何?如無其他特別規定,又董事長確已合法辭職,則應由副董事長代理,如無副董事長,應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請被告公司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公司內部為如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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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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