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斌
- 訴訟代理人
- 蘇陳俊哲律師
- 被告
- 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克龍
- 被告
- 澄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瑩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108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