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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斌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告
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龍
被告
澄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108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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