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7,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已訂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