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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羅郁棣

  • 當事人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2號原   告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7,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已訂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並取消庭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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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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