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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4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晉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綸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間因108年度建字

第3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17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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