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雄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