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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3號

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雄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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