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9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