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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翁苡甄富格麗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翁苡甄 被上訴人  富格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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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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