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翁苡甄 被上訴人 富格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