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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4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4號

上訴人
翁苡甄
被上訴人
富格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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