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2號反訴原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59,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