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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2號

反訴原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59,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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