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 訴訟代理人
- 顏萬文 律師
- 被告
- 麒信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安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以其於民國107年11月、12月及108年1月間為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58,905元、34,057元及66,478元,共計159,440元;而被告抗辯僅係原施作項目之變更,並非追加水電工程;另就原告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5日請求給付之58,905元、34,057元,分別同意給付57,750元及32,903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55頁)。則原告以其於107年11月、12月為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58,905元、34,057元,與被告抗辯原告於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5日請求其給付之58,905元、34,057元,是否為相同之款項?又被告就原告於108年1月間為其完成之水電工程,有無同意給付部分?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