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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