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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上訴人
即原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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