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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6號

原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8年11月4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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