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紹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0,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20,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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