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武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