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武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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