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文耀即耀成科技工程行、冠億土木包工業、陳進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許文耀即耀成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許崇洲 被 上訴人 冠億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 所為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文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