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4號抗 告 人 佳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守堉 相 對 人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時,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相對人借支,為清償該債務,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開立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擔保,並就借款達成攤還協 議,於抗告人於經濟許可時,按本票上記載之金額還款至清償截止,並約定第一期還款日期為108年9月7日萬元至清償 截止,且抗告人亦清償部分金額,相對人曾保證若抗告人依約按月清償絕對不會聲請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竟未依約逕送強制執行,故此,抗告人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本票為證。原裁定審查其形式上已齊備其要件且與主張相符,認已得強制執行後予以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其業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協商按月攤還清償,縱然屬實,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斟酌審究。是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再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依上開規定,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本件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即提示日)│ │ ├──┼──────┼────┼───┼──────┼─────┤ │001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2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3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4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5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6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7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8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09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0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1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2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3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4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5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6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7 │108年8月26日│15,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 │018 │108年8月26日│40,000元│未 載│108年8月26日│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