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號
- 原告
-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順和
- 訴訟代理人
- 陸建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愷汶
- 被告
- 潘栢生
- 被告
- 戴家麒
- 被告
- 吳樂夫即施正歆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張紹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智院成108技協16字第108000403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