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鍾順和、潘愷汶
- 原告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栢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陸建安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 被 告 潘栢生 戴家麒 吳樂夫即施正歆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智院成108技協16字第108000403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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