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彥凱即七平方比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彥凱即七平方比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