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彥凱即七平方比
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彥凱即七平方比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