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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0號

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0號

聲請人
林蒼生
代理人
劉懿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6年12月2日經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8冊第7頁第111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4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1條(詳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14屆第7次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衛生福利部同意辦理,此亦有該部108年1月22日衛授家字第1070023072號函文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內容 │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11條 │第11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自││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選熱心│第15屆起置董事9人,首屆董 ││慈善人士擔任之,創辦人為│事由創辦人遴選熱心慈善人士││當然董事,但主要捐助人及│擔任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其配偶或3等親以內家屬不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3等 ││得超過3分之1。 │親以內家屬不得超過3分之1。│└────────────┴─────────────┘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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