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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更生事件之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福來王獻楠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詹榮生
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
相對人
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之抗告,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抗告人即債務人詹榮生」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之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