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債 務 人 詹榮生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於民國107年間與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 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37號裁 定認可協商方案?如是,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並說明是否已毀諾?係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提出如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二)據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聲請人自100年11月21日任職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尚無退保紀錄,惟同時經存義企業有限公司投保有薪資新臺幣11,100元,迄今亦尚未退保,聲請人是否同時任職於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存義企業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存義企業有限公司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三)據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聲請人於106年間同時有美琪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筆營利收入,聲請人是否持有股票?其數量及價值如何?請提出相當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債務人之家庭系統表,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即沈秀雲之扶養費用? (五)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說明債務人和其受撫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對民間債權人林依筑確有欠款新臺幣70萬元債務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