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麗恩即黃麗雪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斯時之每月實際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於上開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是否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如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為若干元? (三)請補提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李00、李△△、黃吳金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務人陳稱目前任職於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9,000元,請債務人補提「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 (五)請債務人補提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93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738、6576、22620號執行命令。 (六)請債務人補正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正確債權人暨債權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