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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麗恩即黃麗雪
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
      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斯時之每月實際薪資
      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於上開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是否
      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如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用為若干元?
(三)請補提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李00、李△△、黃吳金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務人陳稱目前任職於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9,000元,請債務人補提「南瀛農產
      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
      扣薪金額)。
(五)請債務人補提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935號、108年度司
      執字第1738、6576、22620號執行命令。
(六)請債務人補正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正確債權人暨債權
      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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