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正南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亞肯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8,000元,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其上載有聲請人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等資料),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六、聲請人母親現年為64歲(44年5月11日生),尚未屆至勞動 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敘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 七、依聲請人所提之當事人信用報告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尚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於債權人清冊中似誤載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核對是否有誤?如是,併請陳報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