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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正南
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亞肯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每
    月薪資收入約為28,000元,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其
    上載有聲請人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等資料),以供認定聲請人
    上開之主張。
六、聲請人母親現年為64歲(44年5月11日生),尚未屆至勞動
    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敘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
七、依聲請人所提之當事人信用報告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尚
    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於債權人清冊中
    似誤載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核
    對是否有誤?如是,併請陳報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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