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樊玉慧
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現是否係任職於「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擔任作業員?如是,請補提「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名義
      」出具之自民國108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影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