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俊傑即王喜臺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稱任職於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過院參辦。 3、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王○○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