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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俊傑即王喜臺
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
    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稱任職於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在職
    證明書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過院參辦
 3、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王○○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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