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俊傑即王喜臺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
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稱任職於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提出在職
證明書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過院參辦
。
3、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王○○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