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王獻楠
- 當事人黄鈺芳即黄鳯鶯即黄鳳鶯即林鳳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債務人 黄鈺芳即黄鳯鶯即黄鳳鶯即林鳳鶯 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應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㈢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應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㈥是否曾向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如有,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應立即向上開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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