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聰瀚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力捷實業有限公司,從事外包工作,請提出至少近三個月之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及每月扶養(父)、(母)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六、聲請人母親現年為64歲(44年2月4日生),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情;並請一併提出親屬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