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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聲請人
陳泰昌
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陳稱自民國107年7月起迄今任職於維義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30,000元,請提出自108年8
      月起迄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由「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薪資證明。
(三)債務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請說
      明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
      商之差距為何?
(四)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請說明該保證債務成立之情形
      (含主債務人、借款日期、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利率、
      繳款情形及目前債權餘額),並檢附保證契約等相關證明
      文件。
(五)請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有無共同分擔次男之扶養費,如有,
      請說明數額;如無,亦請說明前配偶有何不能分攤扶養費
      之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次男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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