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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張桂美

  • 原告
    陳泰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聲 請 人 陳泰昌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蘇冠杰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陳稱自民國107年7月起迄今任職於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30,000元,請提出自108年8月起迄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由「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 (三)債務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請說明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四)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請說明該保證債務成立之情形(含主債務人、借款日期、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利率、繳款情形及目前債權餘額),並檢附保證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有無共同分擔次男之扶養費,如有,請說明數額;如無,亦請說明前配偶有何不能分攤扶養費之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次男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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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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