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陳泰昌
- 代理人
-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陳稱自民國107年7月起迄今任職於維義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30,000元,請提出自108年8
月起迄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由「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薪資證明。
(三)債務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請說
明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
商之差距為何?
(四)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有保證債務未清償,請說明該保證債務成立之情形
(含主債務人、借款日期、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利率、
繳款情形及目前債權餘額),並檢附保證契約等相關證明
文件。
(五)請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有無共同分擔次男之扶養費,如有,
請說明數額;如無,亦請說明前配偶有何不能分攤扶養費
之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次男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