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債 務 人 黃天和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件: (一)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二)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106年度有一筆扣繳單位為南美遊 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給付總額為18,570元所得資料;107 年度有一筆扣繳單位為走馬瀨農場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總額為150元之所得資料。應說明這兩筆所得來源。 (三)依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債務人自108年8月16日起,以盛美通運有限公司為勞保投保單位,應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任職於盛美通運有限公司?如是,應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並據實填寫工作收入情形 暨數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於本院。 (四)應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黃曾金滿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黃曾金滿之親屬系統表,及說明扶養義務人4人為何人?扶養義務人間 分攤黃曾金滿之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黃曾金滿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稱自98年6月以後擔任遊覽車司機迄今,應提出職 業大客車駕駛執照、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六)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