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德益即魏聰明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為靠行於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之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靠行及每月營業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二)請債務人補正債權人清冊上之債權總金額為若干?各債權人之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