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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顏霞
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及綠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12月起迄108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
    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起至108年11月
    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其女許○○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稱任職於衣寶盒服飾店,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薪
    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5、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是否有財產,及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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