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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美錦
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正本。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3月起迄108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有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所得,然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未記載持有上開
    股票,請補正。
 2、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
    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
    )?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3、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3月起至108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5、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應扶養親屬,若有,請提出受撫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請聲請人提供曾向訴外人黃韶苓借款之證明資料?目前是否
    有按月清償?若有,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
    之證明資料。
 7、聲請人主張現須支出房屋租金,聲請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
    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
    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
    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8、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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