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美錦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3月起迄108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有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所得,然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未記載持有上開股票,請補正。 2、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3、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3月起至108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應扶養親屬,若有,請提出受撫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請聲請人提供曾向訴外人黃韶苓借款之證明資料?目前是否有按月清償?若有,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之證明資料。 7、聲請人主張現須支出房屋租金,聲請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8、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