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春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雅慧 附件: ㈠、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民國95年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而毀諾,請說明毀諾之原因及當時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情形,並提出毀諾之日前6 月之薪資明細暨相關資料。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何處任職,請提出所任職單位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薪資證明相關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之職稱及工作內容為何?如無法提出前開資訊暨薪資證明相關文件,請提出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並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債務人保證人之保證書到院參辦。 ㈢、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㈣、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子林泓志之扶養義務人數僅聲請人1 人: ①、請說明林泓志之母林蕭金鶴是否亦為扶養義務人之一?如否,請說明何以有不能扶養林泓志之情形?並提出林蕭金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工作內容及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②、請說明林泓志已成年(且名下財產有土地2 筆;勞保投保於大台南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並於超旺彩券行獲有營利所得),何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3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林泓志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