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義盛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08年2月至5月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又 聲請人稱於108年5月6日起任職於英飛凌股份有限公司,請 聲請人提出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並陳報現任職於英飛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