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義盛
- 代理人
-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08年2月至5月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又
聲請人稱於108年5月6日起任職於英飛凌股份有限公司,請
聲請人提出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並陳報現任職於英飛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