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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簡抗字第1號

返還帳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杭倫余玟慧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簡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張雅媜
相對人
珍艾碧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夫 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8年3月26日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請求返還帳號,應以抗告人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至108年1月11日間在相對人旗下「黑色沙漠」線上遊戲共儲值新臺幣(下同)47,2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原裁定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有所違誤,爰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廢棄,另為適法之裁定等情。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民事訴訟除關於親權或身分之請求外,通常均屬財產權訴訟,僅其標的價額有能核定與不能核定之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抗告人原審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解除遊戲帳號限制並歸還遊戲帳號予抗告人部分,尚非單純關於親權或身分之請求,核屬財產權訴訟,而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繼續使用遊戲帳號暨相關服務、回復遊戲資產及電磁紀錄之支配權等繼續參與遊戲之利益,而非僅為抗告人所稱之儲值金47,200元而已,是本件應認為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1=165萬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審據以裁定命抗告人依限補繳上開金額,核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為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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