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元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靖雅 關 係 人 劉慶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元邑科技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劉慶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營電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等業務之公司,因近年景氣不佳,生意嚴重受到影響,使得公司財務周轉不靈,未能如期支付積欠之本息,現已無力經營,目前對外債務積欠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468,500元,而資產僅餘應收款279,126元。聲請人剩餘財產已不足償還負債,確已無清償能力,爰依照破產法第62條規定,檢具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聲請人破產,俾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不能清理債務者,依本法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於自然人,係指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於公司或其他法人,則主要指債務超過之情形而言,亦即公司之債務總額超過其資產之總額,債務人欠清償能力,對於已經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況,即所謂債務超過時,構成破產之原因。另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 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㈡解釋參照);亦即債務人之財產如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不僅應宣告破產,且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亦不得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三、經查: ㈠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債務共9,468,500元,業據其提出債權人 清冊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18頁),且聲請人迄至108年1 月21日止,尚有滯欠稅款、滯納金等稅捐或罰鍰47,247元,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在卷可徵(本院卷第42頁);至於聲請人資產部分,經本院依職權以聲請人所提供之債務人清冊函查,經各債務人回覆後,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固金共281,276元(本院卷第94~153頁、第 160頁、第179~181頁),足認聲請人之負債已超過資產甚多,而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且債權人為2人以上,其具有宣 告破產之原因,堪以認定。 ㈡再依財政部106年0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4700610號令頒之稽徵機關核算105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律師擔任破產 管理人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故聲請人現有資產 扣除稅款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於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財團債務及財團費用)之支出後,應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破產法第64條定有明文。而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本件 破產財團之組成尚非複雜,而劉慶忠律師於本院轄區內擔任律師職務,並有意願擔任聲請人之破產管理人(本院卷第 197~198頁、第202頁),認劉慶忠律師應堪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職務,爰選任其為聲請人之破產管理人。又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為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108年度破字第2號 │ ├─┬──────────┬─────┬────┬────────────────┤ │編│債務人名稱 │性 質│金額:元│備 註 │ │號│ │ │(新臺幣)│ │ ├─┼──────────┼─────┼────┼────────────────┤ │1 │國立後壁高級中學 │履約保固金│24,000 │保固期限:109年5月15日 │ ├─┼──────────┼─────┼────┼────────────────┤ │2 │國立台南第二高級中學│履約保固金│4,314 │保固期限:108年4月19日 │ ├─┼──────────┼─────┼────┼────────────────┤ │3 │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履約保固金│20,000 │⑴原陳報金額為25,000元,函查後更│ │ │職業學校 │ │ │ 正為20,000元。 │ │ │ │ │ │⑵保固期限:110年8月15 日 │ ├─┼──────────┼─────┼────┼────────────────┤ │4 │臺南市永康區三村國民│履約保固金│30,000 │保固期限:108年5月24日 │ │ │小學 │ │ │ │ ├─┼──────────┼─────┼────┼────────────────┤ │5 │臺南市體育處 │履約保固金│10,962 │保固期限:108年6月3日 │ ├─┼──────────┼─────┼────┼────────────────┤ │6 │嘉南藥理大學 │履約保固金│100,000 │已退還聲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保管。│ ├─┼──────────┼─────┼────┼────────────────┤ │7 │國立台南高級商業職業│履約保固金│40,000 │原陳報金額為42,900元,函查後更正│ │ │學校 │ │ │為40,000元。 │ ├─┼──────────┼─────┼────┼────────────────┤ │8 │國立台南高級商業職業│履約保固金│21,000 │⑴原陳報金額為19,920元函查後後更│ │ │學校 │ │ │ 正為21,000元。 │ │ │ │ │ │⑵已退還聲請人。 │ ├─┼──────────┼─────┼────┼────────────────┤ │9 │國立臺南家齊高級中等│履約保固金│10,000 │已退還聲請人,由法定代理人保管。│ │ │學校 │ │ │ │ ├─┼──────────┼─────┼────┼────────────────┤ │10│國立臺南家齊高級中等│履約保固金│10,000 │保固期限108年4月13日 │ │ │學校 │ │ │ │ ├─┼──────────┼─────┼────┼────────────────┤ │11│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履約保固金│3,500 │⑴原陳報金額為3,150元,函查後更 │ │ │職業學校 │ │ │ 正為3,500元。 │ │ │ │ │ │⑵保固期限:107年12月24日 │ ├─┼──────────┼─────┼────┼────────────────┤ │12│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履約保固金│7,500 │⑴陳報金額為4,140元,函查後更正 │ │ │學校 │ │ │ 為7,500元。 │ │ │ │ │ │⑵保固期限:106年12月31日 │ ├─┼──────────┴─────┴────┴────────────────┤ │ │ 合計:281,2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