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56號上 訴 人 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上訴人 曹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