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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上訴人
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上訴人
曹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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