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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訴人
積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歡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頣律師
被上訴人
東禾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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