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葉大殷律師即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即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每人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選任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通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執行本件破產事件已7年餘,投入大量心力、人 力、時間,研究相關法規,精算各種報表,為破產財團之接管、宇通公司員工薪資發放、破產財團財產之清點、管理、追索及標售、破產債權申報及管理、破產財團之訴訟,並盡心竭力突破各項法未明定之限制,減免龐大租稅負擔,提高破產財團可處分價值。嗣於106年5月18日完成最主要之廠房設備點交作業,協助買受人於106年9月1日順利完成過戶登 記,破產財團主要資產目前均已處分點交完畢,待處理事務僅餘進行中之訴訟事件及財產分配。 (二)又本件破產事務極其繁雜特殊,涉及非訟、訴訟程序、行政稅法程序,無前例可循,各項事務均由破產管理人所領專業團隊獨力完成,均未委託外部顧問處理,意在節省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為求周延,破產財團事務迄今,不計平日之管理會議及討論會議,業已歷經三次債權人會議及27次破產管理人及監察人聯席會議,內部及外部聯繫往來之電子郵件逾5,900封,依目前統計紀錄,結算至108年5月17日止, 累計投入工作時數為8,469小時。並參照臺北律師公會之收 費標準「每小時收費宜8,000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 ,得酌增至12,000元」;參照財政部108年間訂定之「稽徵 機關核算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其核定律師擔任 破產管理人之個人收入係「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計算收入」,本件破產事件總價額,包含積極之破產財團現金價額及消極之稅捐利益價值總計為5億7,056萬1,207元,爰請求考量 本案稅捐利益對全體債權人得以受償之重要性,審酌稽徵機關核定標準,評定合理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經查本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宇通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宇通公司不服提起抗告,嗣經二、三審審結確定,此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核屬有據。 三、再按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不宜單憑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一定比例定之。經查: (一)本件破產事件因宇通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進耀遲未移交宇通公司相關公司財產簿冊文件等資料(見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卷 第148-149頁),且宇通公司積欠鉅額稅捐債務,致破產管理人難以估算宇通公司之資產,破產管理人乃暫依本院102年 度破字第4號裁定估算,宇通公司之固定資產總價值為45億 4,504萬7,609元,其中已設定擔保之資產,至101年底其價 值為45億2,877萬1,305元,未設定擔保之資產,至101年底 之價值則為1,627萬6,304元;其餘可變價之非固定資產,則包括應收帳款4,249萬0,945元、其他應收款項3萬6,559元及存貨6,885萬8,811元等,總計為1億1,138萬6,345元。由上 可知,宇通公司可變價之資產中,扣除已設定擔保而有別除權存在之資產外,其餘資產尚有1億2,766萬2,649元。嗣依 破產管理人提出債權表,債權人為105人,申報債權金額為 52億4,422萬9,021元,其中稅捐優先債權為3億5,985萬618 元,其餘普通債權為48億8,437萬8,403元(見本院102年執破字第2號執字卷一第198-206頁),足見破產財團之財產眾多 ,且破產債權之債權人人數與金額、稅捐債權亦鉅,堪認 本件破產管理人期間管理鉅額財產,責任非輕。 (二)又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破產管理人主張因處理破產事務花費之時間合計8,469小時,經本院審查破產管理人之工作時 程表,其處理事務分述如下: 1、召開破產管理人暨監查人會議、收受各類公文及函覆處理、破產人相關帳冊資料之取得與保管、破產財團之管理、申報破產債權之彙整與核定、與債權人之協商、相關訴訟之進行、員工薪資之發放及員工安排,並積極進行破產財產變賣、與債權人之協商等節,有破產管理人團隊投入工作時數紀錄表、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07-152、163-491頁)。 2、另破產人為保稅廠商,進口稅貨物受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監管,其稅捐債權申報數額達1億20,801萬939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稅2億2,742萬2,754元,又稅捐負擔為優先債權 破產管理人為免破產財團遭鉅額稅捐優先受償,聲請人自102年11月22日105年11月8日止分別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協調、溝通、交涉,並請上開稅務機關依時地盤存結果更正申報債權數額及申請進口機器准予除帳後免列帳監管更正稅額等,致使破產人得免除上開優先稅捐,此為破產財團減少稅務負擔金額達3億5,838萬5,193元,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工作時程表、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往來函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5-749頁)。聲請人上開行為歷時3年,其中涉及專業稅賦法令複雜、金額 龐大,且其行為有利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得以處分變價,續行破產程序,並減少破產財團優先受償稅捐之負擔,實增加破產財團利益甚多。 3、再宇通公司資產經聲請人拍賣變價,首先就太陽能板模組存貨,先由上暐公司於103年10月28日得標,惟上暐公司僅給 付部份價金後,未於約定期限內付清其餘買賣價金尾款,故經破產管理人解除買賣契約,並將其所給付之1,016萬9,914元充作違約金。另於105年3月17日由弘日鑫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1,100萬6,100元得標,並於105年6月6日完成買賣標的 物點交程序(見本院102年執破字第2號執字卷三)。次就破產財團不動產房屋及動產機器等財產之處分,因宇通公司廠房坐落之土地,為管理局所有,且宇通公司之動產機器設備及產品市場競爭力低落,故經破產管理人與監察人研議後,以整廠(含不動產廠房及動產機器)為標售,嗣經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億9,100萬元標得,除宇通公司之專利權部分,迄今尚無法完成處分變價外,宇通公司之資產,拍賣後得款總計2億1,2 17萬6,014元之現金收入。並於破產管理人於宇通公司之財產拍定後,亦迅速進行財產點交乙節,有 105年3月4日破管售字第37號公告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 102年執破字第2號執字卷二、卷三)。 4、又宇通公司破產宣告前多起訴訟,破產宣告後均由破產管理人依法承受訴訟,處理完畢,有旭福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訴訟,此有聲請人所提各項案件案號時程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 二第753頁);又宇通公司破產宣告後多起請求宇通公司清償債務之訴訟,亦由破產管理人依法訴訟完畢或審理中,案號及歷程為: ①第三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被告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期間為103年3月24日-103年8月7日,嗣由聯華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結案。 ②張淑芬起訴請求返還借款1億0,169萬914元,訴訟期間104年3 月20日-105年5月9日,嗣由張淑芬撤回起訴結案。 ③張益誠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9,152,923元,經一審判決張 益誠敗訴,二審判決破產管理人應給付400萬元,破產管理 人上訴第三審,目前繫屬最高法院中。訴訟期間為105年10 月18日迄今。 ④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起訴返還不當得利,經一、二審判決後,目前上訴繫屬最高法院中,訴訟期間為106年8月3日迄今。 ⑤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訴訟,目前繫屬二審尚未審結,訴訟期間為107年1月17日迄今。 ⑥由上可知,聲請人確實於訴外人對於宇通公司所有起訴或被訴案件為破產財團之利益擔任訴訟代理人,而工作期間長達數年,付出辛勞甚明。 5、又宇通公司資產,經聲請人拍賣變價後,得款2億1,217萬6,014元之現金收入。另宇通公司原積欠3億5,985萬618元之稅捐債務,經破產管理人與稅捐相關單位爭取、協調及計算後,獲取稅捐利益總計為3億5,838萬5,193元。則綜合破產財 團處分之現金價值及減少負擔之稅捐利益,本件破產事件價額總計為5億7,056萬1,207元【計算式:2億1,217萬6,014元+3億5,838萬5,193元=5億7,056萬1,207元】。 6、由上可知,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事務,堪認繁雜艱辛。而執行過程中確實盡力維持及增加破產財團價值、減少破產財團費用與破產債權等均投入相當時間與心力。故就破產管理人主張其工作時數達8,469小時,自為可採。 (三)再就報酬之給付方式,就未到期日部分究應採分期給付,抑或是一次給付完畢?本院審酌若破產管理人報酬按月給付,唯恐聲請人將怠於繼續處理後續相關破產程序事務,致使破產程序延宕,徒增弊端。再參以上開訴訟案件尚有繫屬二審及三審未結,持續期間尚屬未定,而聲請人就工作時數計算,同意計算至108年5月17日(見本院卷一第57頁),益見聲請人確實兼顧公益自願退讓。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上開破產事務多有自行吸收代墊情形再參以按月給付之弊端,故認得以聲請人報酬依8,469小時計算,並為一次性給付。 (四)末本院綜合審酌宇通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破產債權人人數、債權債務關係繁雜,及破產管理人於破產期間處理各項破產事務,且為使債權人有得受清償之可能,致力於減少或免除宇通公司積欠之鉅額稅捐債務,並審酌後續尚有專利權變價、續行訴訟、分配表製作及實施分配等事務,並衡量破產管理人接受選任後,親力親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事務過程之繁瑣程度及所費時間心力,及破產管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執行之成效、暨破產執行程序尚須持續進行、破產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之維護,況破產管理人並未另行請求助理人員薪資、文具用品費用、電費、電話費或油資等雜項費用各情,另參酌台北律師公會收費標準及稽徵機關核算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並考量 破產債權人之權益及本件破產程序尚須續行訴訟、專利權拍賣及破產財團之分配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人管理人之報酬以每小時6,000元計算之,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依8,469小時、每小 時6,000元,並一次給付計算之,是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 為50,814,000元【計算式:8,469小時×6,000元/小時=50, 814,000元】,由破產人3人按人數均分,即每人各16,938,000元為適當,故裁定如主文。 五、爰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