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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請裁定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東瑩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相對人
莊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4日所為97年度促字第1789號支付命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屬於裁定之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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