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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蘇正賢羅郁棣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儂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具狀聲請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審案號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一審業於108年5月28日因判決而終結,聲請人上訴後之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二審部分亦經本院合議庭於108年7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結,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案卷核閱無訛。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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