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請人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銹
相對人
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以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92801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惟相對人所聲請執行之金額與事實不符,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或追回,爰請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系爭執行事件,業因聲請人清償完畢而終結,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上開執行事件既已終結,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適用之餘地,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