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琴雅
- 相對人
- 李育豪
- 代理人
- 陳進長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原告,為確認審判期日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言詞辯論內容,以利準備後續答辯資料,爰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11月14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尚在本院審理中,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確認審判期日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言詞辯論內容,以利準備後續答辯資料,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觀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