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政良